南宁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办法( 二 )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 并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2017年11月印发的《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南宁市户口迁移政策的意见》(南府规〔2017〕3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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