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制度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全文( 三 )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处置措施 , 同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和民政部门报告 。
第三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 , 收集和妥善保管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 。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 。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 。
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 。
鼓励养老机构为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机构内开展服务提供便利 。
第三十四条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
第三十五条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 。
老年人需要安置的 ,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 。民政部门应当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
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
【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制度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全文】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
第三十七条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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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⑾盅匣勾嬖诳赡芪<叭松斫】岛蜕撇踩缦盏?nbsp;,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停业整顿 。
民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
对民政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不得隐瞒、拒绝、阻碍 。
第三十八条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 , 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
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
第三十九条民政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养老机构的服务规模、信用记录、风险程度等情况,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对违法失信、风险高的养老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严管和惩戒 。
第四十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非法集资的防范、监测和预警工作,发现养老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的 ,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
第四十一条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 , 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
第四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
第四十三条养老机构应当听取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其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促进作用 。
第四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当畅通对养老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 。
第四十五条民政部门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当书面通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 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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